廢品回收的回收范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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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20-08-12 15:24:29
一、 城鄉居民、農村社隊和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商店、醫院、工廠、等單位出售的有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。
二、 廠礦企業(包括社隊、街道企業)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舊物資和邊角下料(包括報廢的機械設備和包裝容器)、本企業利用不了或利用有余的,由昆山廢品回收收購。
三、 廠礦企業在生產產過程生的殘次品和呆滯原材料,以及由于轉產、改產的剩余物資和清倉物資,如自行調劑有困難,經批準可由昆山廢品回收收購或代銷。
四、 鐵路專用器材和工礦新的機械配件,一律嚴禁收購。
五、 凡屬歷史文物或革命文物,昆山廢品回收不應收購,已經收購的要轉當地文物部門按規定處理。
六、 群眾出售揀拾的工業器材或原材料,必須憑可靠證明,由昆山廢品回收專點收購。要嚴防不法分子進行盜竊破壞活動.